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計劃單列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依據《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2016〕181號)及《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實施方案(2016-2018年)》(水財務〔2016〕168號)等相關規定,水利部研究制定了《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2016-2018年)管理辦法》?,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17年2月27日
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2016-2018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建設和管理,依據《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2016〕181號)及《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實施方案(2016-2018年)》(水財務〔2016〕168號,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由水利部本級、流域管理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按照《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的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2016-2018年)(以下簡稱本項目)。
第三條 水利部本級、流域管理機構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項目的建設資金由中央財政安排;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項目的建設資金由地方財政安排,中央財政通過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予以資金補助。
第四條 本項目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國家、行業技術標準以及本項目制定的技術規范實施,其中涉密內容應按照國家對涉密信息系統建設與管理有關要求和水利部有關保密規定實施。
第五條 水利部負責本項目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的項目建設;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本流域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建設管理;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負責本地區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建設管理。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應成立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各級項目辦),具體負責本轄區項目的組織實施和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審批
第六條 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依據《實施方案》組織編制本轄區《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2016-2018年)技術方案》(以下簡稱《技術方案》),《技術方案》提出的建設任務按年度實施(以下簡稱年度項目)。其中:流域管理機構項目《技術方案》應報水利部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辦公室(以下簡稱水利部項目辦)進行技術審查;《技術方案》提出的建設任務原則上應與《實施方案》保持一致,如有調整應報水利部履行變更程序。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項目《技術方案》報水利部項目辦進行技術復核后,按所在地財政項目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審批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報水利部項目辦備案;《技術方案》提出的建設任務原則上應與《實施方案》保持一致,如有重大調整應報水利部履行變更程序,一般調整則按所在地財政項目有關規定履行變更程序。
第七條 水利部本級、流域管理機構年度項目應依據《實施方案》《技術方案》確定的建設任務和財政部下達的項目年度預算,按水利部預算項目儲備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和審批。
第八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年度項目應依據《實施方案》和《技術方案》確定的建設任務及財政部下達的年度項目預算指標和工作清單,按所在地財政項目有關規定進行申報和審批。年度項目預算文本(含實施計劃)經批準后應在一周內報水利部項目辦備案。2016-2018年三年總建設任務應與《實施方案》保持一致,如有重大調整應報水利部履行變更程序,一般調整則按所在地財政項目有關規定履行變更程序。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九條 本項目按照“統籌規劃、統一標準、分級實施、分層監管”的原則進行建設與管理。
第十條 承擔本項目具體建設任務的各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單位)對其建設任務負責。項目單位應嚴格按照《實施方案》《技術方案》確定的建設任務及水利部批復的年度項目預算文本或財政部下達的工作清單實施,不得擅自變更建設規模和年度建設任務。如與水利部批復的年度項目預算文本或財政部下達的工作清單有變化,應按相關規定履行變更程序。
第十一條 本項目實行監理制,應按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程序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
第十二條 本項目應依據國家網絡安全等級保護(以下簡稱等保)的相關要求進行系統定級,同步建設安全防護措施,并進行風險評估,確保信息安全。
第十三條 本項目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應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并確保采購正版軟件,優先選用國產產品,確需采購進口產品的,應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十四條 各級項目辦應加強對轄區內項目單位項目實施的監管與檢查,加強項目建設任務設計、委托、實施、測試、驗收等環節對標準執行情況的符合性檢查,確保水利部本級、流域、省三級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
第十五條 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應按有關要求,確保項目執行與資金支付進度,建立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進度報告制度。各級項目辦應于每月10日前將上月建設任務完成進展及資金支付情況報水利部項目辦。
第四章 驗收與評價
第十六條 水利部本級、流域管理機構項目的驗收應按照《水利部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驗收實施細則》(辦財務〔2014〕73號)執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項目應在通過水利部組織的技術評估后,按所在地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前,定級為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第三級及以上級別的項目應通過等保測評,項目單位負責開發的應用軟件應通過有資質的第三方評測機構的測試,項目檔案應按照《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檔案管理辦法》(辦檔〔2013〕191號)通過專項驗收。
第十八條 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項目單位應在項目驗收后按規定及時向運行維護管理單位辦理交付使用及固定資產移交手續,并納入正常運行維護管理范疇。
第二十條 水利部本級、流域管理機構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按照中央部門財政支出績效管理有關要求開展;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項目績效評價工作按照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績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冃гu價結果報水利部,并作為下一年年度項目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五章 運行與維護
第二十一條 運行維護工作遵循分級負責、分工協作、統一標準、長效穩定的原則,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共同參與、分級實施。
第二十二條 維護對象包括重要取用水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大江大河省界斷面等三大監控體系及水利部本級、流域、省等三級水資源監控管理信息平臺,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應參照批復的建設內容,復核具體運行維護對象,每類對象運行維護工作內容和要求應按照《國家水資源監控能力建設項目運行維護技術規范》(SZY505)進行。
第二十三條 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應明確運行維護主管單位、各項運行維護任務承擔單位或具體承擔機構,并明確相應職責,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四條 各項運行維護任務承擔單位應制定運行維護管理各項規章制度,明確專門運行維護技術人員,根據相關運行維護定額標準測算運行維護經費,報本級財政主管部門列入年度預算,并進行運行維護技術培訓,配備必要的儀器(表)、備件、耗材等運行維護裝備物資,確保各項運行維護工作落實到位。
第六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五條 水利部負責組織本項目的監督檢查,重點對項目建設進度、目標完成、質量控制、資金支付及安全保密等內容進行監督檢查和綜合考評,檢查結果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參考。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組織對本地區項目單位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項目單位應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按要求落實整改,并在一個月內將整改情況報送相應監督檢查部門。對因整改不力而影響建設任務執行的項目單位,由監督檢查部門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扣減或收回尚未支付的預算資金或停止安排下一年度建設任務。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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